信息公開細則


泉州酒店信息公開實施細則

 

第一章  總 則

第一條  為規范酒店信息公開工作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、監督權,進一步完善酒店治理體系,主動接受社會監督,根據《泉州市國資委關于推進所出資企業信息公開的指導意見》等有關規定,制定本細則。

第二條  本細則適用于酒店在開展經營活動及履行職責過程中向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企業經營信息的活動。本細則所指信息是酒店在上述過程中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。

第三條  酒店信息公開堅持依法、公正、公平、準備、及時原則。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,不得違反酒店的合法權益和商業秘密,不得侵犯公民個人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。

第四條  酒店發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門或者企業的,應與有關單位及時溝通、確認。

 

第二章  組織機構

第五條  酒店成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,負責推進、協調、監督信息公開工作,研究解決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。領導小組組長由總經理擔任,副組長由總辦行政總監擔任,成員由各部門負責人擔任。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,掛靠在總經理辦公室,具體負責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。

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包括:

1、負責指導、實施信息公開的各項工作。

2、研究、決定和總結信息公開有關事項和工作。

3、編制酒店信息公開指南、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制度并及時更新。

4、負責酒店信息公開情況統計上報工作。

5、負責復核職能部門信息公開的程序和內容,報信息公開領導小組核準。

6、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有關責任部門負責人會議,協調、解決公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向領導小組匯報。

第六條  酒店各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需要主動公開信息的梳理、起草、審查(包括保密審核)。

 

第三章  信息公開的內容

第七條  信息公開必須在法律、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進行,屬于國家規定的保密事項和企業商務秘密個人隱私以及正在調查、討論、處理尚未形成定論的信息等不應列入信息公開的范圍。

第八條  酒店信息公開的主要內容有:

1、酒店基本信息;

2、酒店員工招聘信息;

3、酒店職責范圍內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。

第九條  酒店內部事務,如人事管理、后勤管理、內部工作制度等方面的信息,可以不予公開。

第十條  酒店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,對不予公開的信息進行定期評估,因形勢變化可以公開的信息應及時公開。

第十一條  發現虛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,應及時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。

 

第四章  信息公開的途徑和程序

第十二條  酒店主動公開信息,可以通過酒店網站或相關會議、新聞發布會等途徑。

第十三條  堅持按照“誰承辦,誰提出”的原則,由酒店各經辦部門具體提出擬公開信息內容、公開范圍、公開方式等。

第十四條  堅持按照“先審核,后公開”和“一事一審”原則,嚴格履行審核和保密程序,并信息公開的內容、必要性、準確定、敏感性等進行審核,未經批準不得發布。

第十五條  堅持“三審”制度,即經辦部門初審,領導小組辦公室復審,領導小組組長終審。

第十六條  應按照檔案管理要求,對公開的信息資料進行歸檔整理,妥善保管。

第十七條 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,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,法律法規對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限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
 

第五章  監督和保障

第十八條  酒店信息公開應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,對信息公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應及時認真整改。

 

第六章 附 則

第十九條  本細則由酒店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,自印發之日起施行。